大涌镇红十字会理事会组织章程
(2022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大涌镇红十字会事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加强理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广东红十字会条例》,制定本组织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红十字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理事会设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应来自社会各界、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及单位。理事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协商产生;镇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可直接推荐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六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镇红十字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执行委员会请示会长同意后召开,会议由副会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主持镇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并担任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其他成员一般由镇公共服务办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
2.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3.选举会长、副会长;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5.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6.负责召集全镇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7.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主持会务日常工作;
2.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3.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4.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5.管理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6.承担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7.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8.授予荣誉会员;
9.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10.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理事条件
第十一条 遵守国际红十字会运动七项基本原则,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法,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为红十字会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 担任社会公职的理事应是在职的有关领导;工作在社会各界的理事,应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行政区域及行业的理事,应是这些行政区域及行业红十字会的会长。
第十三条 理事人事变动后由原理事单位及时报镇红十字会,提出更换人选。
第十四条 理事在任期间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自动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六章 理事职责
第十五条 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七条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维护理事会团结,执行理事会决议;担任社会公职的理事,更要自觉执行红十字会法和维护红十字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定期参加红十字会活动;按照理事会决议,每年为红十字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参照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章程由大涌镇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