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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生态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8-14 分享: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生态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环保分局联系,联系人:余仕明,联系电话:87121336。


                                   2015年8月14日




           大涌镇生态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生态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全镇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镇环保部门对全镇生态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隐患地区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汛期巡查和专项巡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护区环境现状
  1.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现状。巡查生态环境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破坏植被、违法开采矿山、堆填或挖采泥土等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行为。
  2.保护区内地表水水体感官现状。察看水位、颜色、浊度、水浮莲及垃圾漂浮情况等可直接观察的指标。
  3.保护区内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
  4.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 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
  5.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6.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1.在生态保护区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弃物或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2.在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等。
  3.在保护区范围内清洗储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排污口。
  6.生态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7.利用渗坑、渗井、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
  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8.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9.其他破坏生态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巡查工作主要由镇环保部门负责。同时,充分发挥水利、林业、水厂及村(社区)巡管员的作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环保部门处理。
  第六条 镇环保分局: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隐患地区每季度至少全面巡查一次,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及重要区域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条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监察人员应首先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经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
  第八条 巡查人员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
  (二)对发现可能直接导致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市环境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取证和制止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在市环境监察部门的协助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若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状况,则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
联合对该企业按照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监察。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污染事件,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根据我镇相关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建立保护区巡查情况报告制度,每次巡查后形成巡查报告,整理存档并上报市环保局,并根据情况酌情上报镇政府。巡查报告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和建议进行详细说明,以利于政府根据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条 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监察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监察记录表要内容详细,重点突出,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音频资料等)。巡查记录人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按要求上报巡查报告。
  第十一条 结合辖区内环境安全责任制开展生态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工作,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镇环保分局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