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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涌镇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3-07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涌镇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与执法分局联系。联系人:周恩平,电话:87121081。


                                    2016年3月7日





                大涌镇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我镇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的处理,以全面建设“宜居宜业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名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印发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统一管理方案的通知》(涌府办〔2015〕1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 管理对象
  本细则所称工业垃圾是指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且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工业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外立面改造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二、管理要求
  1.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纳入属地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各村(社区)、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住建等部门为协管单位,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统筹下,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的管理工作。
  2.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是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置责任承担人。工业厂房业主及建设单位对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工业厂房业主、建设单位及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应当建设或者购置存储容器,做好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并交由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处置协议,以备检查。无法放置容器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公司负责及时清运。
  3.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置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处置工业垃圾与建筑垃圾时,应当聘用有资质的服务公司进行清运处置,服务公司应当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工业垃圾及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与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签署垃圾清运协议,并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置费用。
  4.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第三方有资质的有偿社会服务模式,村(社区)联合有资质且已备案的服务公司上门有偿清运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
  5.各村(社区)组织本村的城管工作站加强对乱倒、偷倒垃圾的行为严格管理,协助镇城管分局处理乱倒、偷倒垃圾的行为。
  6.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