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大涌的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镇环保分局负责受理。举报案件情况属实的,环保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现金奖励。
第三条 举报本镇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1.企业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生产废水、废气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的;
2.企业以生活垃圾或工业垃圾作为锅炉燃料的。
第四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记录好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和地点、举报事项等。如同时有多个举报人进行举报,按顺序记录各举报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举报顺序以环保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确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法行为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环保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获举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凡举报情况属实,经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镇环保部门报镇政府同意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方式。广大干部群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信或直接到镇环保分局举报(举报电话87732470、87732472;传真87732470。镇环保分局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德政路33号政府大院经贸大楼二楼)。镇环保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领奖方式。举报人在接到镇环保分局发出的领奖通知后2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八条 镇环保分局要建立健全有关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奖励经费来源。由镇财政先垫付,由市财政于每年年底从排污费返还中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