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隶属大涌镇政府,下设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行政上由大涌镇政府管理,业务上由市卫生局指导,担负全镇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是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上级批准,决定公开竞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聘岗位数
竞聘岗位48个,其中:
1.管理岗位4人;
2.医师14人;
3.公共卫生医师7人;
4.护士22人;
5.收费员1人。
二、具体岗位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科主任1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1人,护士长1人,财务1人;
2.旗北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3人;
3.旗南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4人;
4.青岗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2人;收费员1人;
5.岚田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3人;
6.安堂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3人;
7.南文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4人;
8.大涌站:医师2人,公共卫生医师1人,护士3人。
三、竞聘对象及条件
(一)竞聘对象
2011年7月29日前在中山市各镇区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卫生服务站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
(二)竞聘条件
1.卫生技术人员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或医学中专以上学历;
2.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市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师证;
3.管理人员需具中专以上学历;
4.工勤人员需具相应的资格证书;
5.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
8.无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竞聘方式
公开竞聘。
五、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方法
1.报名开始前在大涌镇政府网站公布竞聘信息,公开竞聘;
2.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9-21日;
3.报名地点:大涌医院办公室
联系电话:13925377323、87724332 联系人:唐燕飞
4.投诉电话:87733860(大涌镇委组织办)。
(二)报名要求
1.需按照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于报名地点现场进行填表报名;
2.报名人员须携带以下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7月29日前在中山市各镇区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卫生服务站的在册在岗工作证明、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近期1寸正面免冠半身标准彩照4张;
3.报名提交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和录用资格。
六、考试
统一组织笔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笔试。笔试时间拟定10月29日上午,地点设在中山市技师学院。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考试方式见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考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七、组织考核
笔试结束后由大涌镇组织办组织考核考察,竞聘上岗。考核标准为工作年限、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及奖惩等情况,统一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和领导小组评分。组织考核成绩计算:百分制量化打分占50%、领导小组评分占50%、加上加分计算总成绩。
百分制量化打分总分100分。由大涌镇组织办组织所有竞聘对象参加,每票100分,取全部有效票总分除全部有效票得百分制量化打分总分。
领导小组评分。由镇政府组织7人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竞聘对象进行评分,每票100分,取全部有效票总分除全部有效票得领导小组评分总分。
加分内容及标准:(各项统计时间截止2011年7月29日)
1.工作年限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每满1年计0.2分(指被考核人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工作的时间);
2.学历分: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历,本科计5分,大专计3分,中专计1分;
3.职称分:高级职称计7分,中级职称计5分,初级职称中师级计3分、士级计2分;
4.执业资格分:取得执业资格的计3分,助理级执业资格的计1分;
5.奖励分:获市委、市政府或省卫生厅奖励计3分。奖励计分最高不超过3分。
组织考核结果总分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公示,接受监督。按笔试占60%、组织考察占40%计算总成绩。大涌镇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拟聘人员的综合得分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上岗人员。
八、体检
1.拟聘用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2.体检不合格或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九、公示
体检合格后,拟聘用上岗人员要在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和各基层卫生服务站点办公场所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经复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十、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结果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