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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中(涌)环罚催字〔2020〕03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2-28 分享:

  刘汉春(身份证:340421**********37):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涌)环罚字〔2020〕056号),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未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涌)环罚催字〔2020〕0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