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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0年第12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1-02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大涌不处字〔2020〕106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中山市大涌镇廖龙辉蔬菜档《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360H62 中山市大涌镇清平市场38-40号档位廖龙辉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购进并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芹菜(购进日期:2020-08-05),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2.00元,违法所得为42.00元。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购进并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芹菜(购进日期:2020-08-05),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2.00元,违法所得为42.0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初犯,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落实索证索票,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至今并无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自动履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3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