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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0年第11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0-28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20〕105号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山市大涌镇传统石磨坊豆制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0QJ72R 中山市大涌镇古榕街11号商铺李志生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经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条(加工日期:2020-07-02),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经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条(加工日期:2020-07-02),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落实索证索票,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至今并无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食品,且现已不再使用含铝油条膨松剂,违法行为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结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2018年1月修订)关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自由裁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10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