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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5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7-25 分享: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5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机关或单位 备注
1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005号 销售劣药案 中山市大涌镇诚心大药房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57445815X7 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古榕街33-35号 肖经洲 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购进并销售“酸不溶性灰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劣药“醋没药”(生产单位:玉林市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50829),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当事人履行了部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且为第一次发现,但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以及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记录,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6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00元×2倍=60.00元。 主动履行,2019年7月22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8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2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19〕006号 销售劣药案 中山市大涌镇大涌药行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061546189B 中山市大涌镇兆洋路232号 陈锡乾 当事人于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购进并销售“酸不溶性灰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劣药“醋没药”(生产单位:玉林市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50829),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00.00元,违法所得为50.00元。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当事人履行了部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且为第一次发现,但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以及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记录,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00.00元×2倍=200.00元。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8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