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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4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7-05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中市监食药大涌不处字〔2019〕1001号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胡伟坚(公民身份号码4414**********5510,中山市大涌镇伟坚猪肉档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2108084F中山市大涌镇大涌市场B26号 胡伟坚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购进并经营的食品猪肉(购进日期:2019年3月26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检验,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70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00元。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现场已经没有被抽样检验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2019年7月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日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