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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7年第6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8 分享: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7年第6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机关或单位 备注
1 中涌流行罚〔2017〕004号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庞剑(身份证号码:452528********1553)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2581690 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灯盏石”(兆洋路) 庞剑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被执法人员发现未取得保健食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并当场被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至2017年10月27日止逾期未改仍继续未取得相关保健食品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经统计,被执法人员扣押的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9.00元。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229.00元;2、并处罚款5000.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3日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2 中涌化行罚〔2017〕001号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刘才魁(身份证号码:360731********1730)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X9R850 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613号一楼之一 刘才魁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销售外包装标示“DEEP CLEANSING OIL”等字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76.00元,被我所扣押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34.00元,违法所得为2242.00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53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42.00元;3、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242.00元×3倍=6726.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3日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3 中涌化行罚〔2017〕002号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张秋娴(身份证号码:441424********4982)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3950200  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老鼠地 榕树坑”汇泰都城花园二期(5幢1卡1层) 张秋娴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3日销售外包装标示“専科 Perfect Gel”等字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98.00元,被我所扣押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74.00元,违法所得为124.00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7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4.00元;3、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24.00元×3倍=372.00元。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24日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3日 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