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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镇村级民主管理、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0-04-12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农村各项事业和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联社开展民主管理、村务公开工作的准则,是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措施,是群众进行民主管理、监督的依据。


   
第二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投资,产业结构的调整,必须预先制定计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多方征询意见,作出正确评估,并向镇政府主管领导书面汇报,经同意之后,再根据本村(社区)的财力量力而行,不得盲目投资。

   
第四条 各项投资、产业结构的调整,必须经党支部、村(居)委会和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经过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向股东通报,方可实施。

   
第五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跟踪落实,实行责任制,尽量减少失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居)委会购入(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村(居)委会购置各项固定资产必须有计划、按需要、看情况逐步购置,防止盲目购置,减少浪费。

   
(一)购建2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由理财小组审核,并征得党员、股东代表同意。

   
(二)购建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由理财小组审核,并征得党员、股东代表同意。

   
第八条 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每年最少盘点一次。基建工程完工时应及时验收,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真实反映村的资产负债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设账登记、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要及时办好移交手续,遗失、损坏、报废的应注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条 生产和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提取折旧费,并计入当年费用负担。


   
第四章 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一切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下水道、填土、宅基地、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厂房等),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造价在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要经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讨论制订标底,公开招标承包;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方案后,由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制定标底,并向镇招标办或采购办申报办理有关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公开招标承包。投标前5天要向股东公布,并请镇纪委、司法所、规划所、建设所等部门派人参加,招标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凡进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要严格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凡程序不合法,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建商)必须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村(社区)两委干部、董事会成员、工程主管、财务人员及理财小组、股东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章 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经联社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经济收支情况,清理好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当年追收各类承包上缴款要达90%以上。

   
第十八条 在核算本年度经联社的收益后,必须按规定提取10%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九条 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政府制订的农村干部工资报酬和岗位责任制的文件规定,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才能执行,年终不得虚报多领工资及奖金。

   
第二十条 各项收益分配方案,要报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股东公布分配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 征地补偿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国家征用土地或外单位开发使用土地,所收取的征地补偿款必须按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作为个人合作股进行分配;剩余部分转入历年土地公积金,其中:社区居委会可用30%于公共福利设施建设,50%用于本社区生产性的经营投资;行政村可用30%于原自然村的公共福利设施建设,30%用于原自然村发展基金,20%用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生产性的经营投资。土地转让款分配方案由本社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村党支部、村(居)委会审核,并经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款实行实收实支制度,不得超额分配或先分后取,按规定提留的土地基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务必使该项资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可按比率进行分配。


   
第七章 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由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统一规划,并向村(居)民公开规划方案,听取意见后再实施。


   
第八章 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所有农业用地发包必须报镇农办审查,并由农办送镇规划建设审批后方可发包。土地发包工作由村(社区)两委会对发包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并对发包的方式、期限、金额等条款进行集体研究后拟定承包合同,确定初步发包方案。

   
第二十五条 初步发包方案报农办、规划建设办审核批准后,再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表决通过后的有关内容必须在村(社区)公示栏上进行公示五日(公示的资料要存档),并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发包的生产项目、土地租赁、厂房租赁等必须进行公开招租,签订市农业局统一规范的合同书,并附上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经镇司法部门审核后,合同书统一由会计存档,并向农办报送一份存查,及时兑现承包款(物)。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财务人员由镇会计中心实行委派制,并实行电算化管理。村(社区)两委干部和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镇财政、组织部门批准,经财务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联社年初要制定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送镇财政部门备案。年终要如实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核实资产存量,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并上墙公布。民主理财小组和镇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实经济业务收支情况,做到帐证、帐款、帐帐、帐表相符。财务结算规定于次月5日前结算,10日前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要上墙公布有关报表,及送一份给镇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经联社要加强现金、有价证券、收入发票的管理。集体的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只能由出纳专管,严禁另设小钱柜。会计、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情况,统一使用上级规定的账簿、发票、单据、记账凭证和报表。

   
第三十一条 经联社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实行民主决策。一切财务开支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同时注明开支用途。会计对开支单据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支入帐。

   
第三十二条 非生产性开支审批权限

    (1)
经联社1000元以下开支由董事长审批,审批人经手的款项由书记审批,双重身份的由副董事长共同审批;开支10003000元的,由村(社区)书记、正副董事长共同审批;开支3000—3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成员讨论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报镇农村会计中心和农村工作分管镇领导审批。同一项目开支,不能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审批。

    (2)
禁止用公款送礼。

    (3)
接待客人要本着热情有礼,勤俭节约,合情合理的原则。禁止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健康中心等娱乐场所消费。

    (4)
村(居)两委干部、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享受的其它补贴,需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镇组织部门备案,不得用公款办理其他福利。

   
第三十三条 经联社要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在职会计应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档案。月、季度报表保存期5年;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交接清单票据保存期15年;契约、合同书、建筑图纸、产权证、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档案清单要永久保存。到期销毁的档案,必须列出清单向镇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十章 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居)委会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小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社区)干部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
.监督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2
.监督现金的使用和每月盘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

    3
.每季度定期检查经联社的各项收支;

    4
.监督财务人员定期编制各项报表,并按月张榜公布;

    5
.参与投资项目(1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和项目验收工作;

    6
.配合会计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兑现情况;

    7
.年终向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并提出今后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8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现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由股东大会(户代表)或股东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并进行补选。


   
第十一章 政务管理和工作人员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十七条 各办公室要优质、免费(有文件规定的收费除外)为群众办理应办的行政事务,处处方便群众。对群众要求解决的事情,主管领导在收到书面或口头请示后,要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规范(村)居委会印章的管理使用。村(居)委会印章由文书管理,其他人不得管理公章。村(居)委会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一般性公文盖章由文书处理,凡涉及到重大事项需要盖章时,必须经讨论通过后,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对公章的使用,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聘任,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形式,由党支部研究方案,两委讨论审定,经村民代表通过,报请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审批。

   
第四十条 村(居)委会聘用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1—2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绩及实际需要考虑是否续聘,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村(居)委会和董事会聘用临时工在五个工作日内的,由主管领导请示书记、主任及董事长同意后可聘用;在五个工作日以上的,必须经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聘用。

   
第四十二条 村办企业管理制度

   
一、对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聘任由村(居)两委和董事会成员研究决定,并报镇组织部门备案。

   
企业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1
.有一定经济头脑和较强的责任心,热心集体事业,敢于负责。

    2
.聘任的企业负责人应与经联社签订责任协议书,承担企业经济风险。

    3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负责人在其当月工资收入中扣20%作责任风险抵押金,企业年终结算时,根据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比例发放。

    4
.企业出现亏损,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提取奖金,并扣除责任风险押金。

   
二、企业负责人聘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能力和企业经营情况考虑是否续聘。

   
三、聘任期间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董事会有权进行撤换。

   
四、聘任人员基本工资、奖金由董事会拟定方案,交由股东代表会议通过。

   
五、对承包或挂靠经联社集体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任用或变更,由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凡属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指标,由村(社区)两委和董事会成员组织实施,并向股东通报。

   
第四十四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和董事会成员实行村务、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第一责任人是党支部书记和董事长,违反本规定的,按责任制条款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