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展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MRUPK06
法定代表人:林月欣
地址:中山市大涌镇花仔山街8号第三栋首层之一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将位于中山市大涌镇花仔山街8号的中山市展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照明灯具生产线新建项目工程,发包给佛山泰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该公司未取得施工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你单位存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6月3日被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4,该工程已完成施工,属于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情形,你单位属于“一般: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情形的,对建设单位处6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裁量档次。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
本单位于2026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涌执罚字〔2026〕242号)。因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到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