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禾川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MAW1EXT
法定代表人:陆梦蒿
地址:中山市大涌镇新平路“仁山”(萧庆广房产首层第一卡)
因本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平台资料到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的规格为1千克/包的米粉,标注两个不同生产日期。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被本单位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米粉共3包,货值金额13.80元。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于2026年7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涌执罚字〔2026〕58号),已于2026年7月13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而你单位仅缴纳罚款2500元,尚有7500元未缴,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剩余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于2026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涌执催字〔2026〕58号)。因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