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皓宇服饰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DFMMFMXX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仁桂路4号3楼1卡
经营者姓名:谢正兰
居民身份证:43041919****27****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新城村**
因你(单位)拖欠52名劳动者2024年12月、2025年1月以及2025年4月的劳动报酬共计332813.67元。2025年5月16日,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拖欠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将整改情况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报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截至2025年9月19日,你(单位)仍拖欠18名劳动者剩余劳动报酬67368.27元,也未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提供整改报告和工资支付凭证。你(单位)存在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本单位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涌执罚字〔2025〕235号),已于2026年4月1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于2026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涌执催字〔2026〕235号)。因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