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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章程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6-09-01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大涌镇兆洋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大涌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管理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院长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后,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兼顾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和智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五保供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二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本机构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举办单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申办法人登记业务,审核章程,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法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对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单位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理事会等管理团队成员,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本单位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本单位可持续发展;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四条  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办公室行政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办公室行政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十七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四章  职工大会

  第十八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及本单位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公布开放时间,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

  (二)本单位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本单位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老年人等服务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三条  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办公室行政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大会做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5日经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办公室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大涌镇颐老院办公室行政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