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15时24分许,中山市大涌镇中新公路仁桂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大涌镇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大涌镇“2023.11.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大涌镇“2023.11.5”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5日15时24分许,陆*健驾驶粤T6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华星路往辰亦制衣厂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大涌镇中新公路仁桂路口处,在信号灯为红灯时,向右转弯,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廖*秀相撞并碾压,事故造成廖*秀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陆*健驾驶机动车遇红灯亮时未确保安全右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廖*秀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中山市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兵)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大涌镇“2023.11.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涉事的中山市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季*兵作出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中山市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涌镇“2023.11.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山市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中山市大涌镇“2023·11·5”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