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3日15时29分许,在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与旗峰路红绿灯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大涌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大涌镇“2023.9.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大涌镇“2023.9.23”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3年9月23日15时29分许,张*驾驶粤C18***号重型厢式货车由翠华路往新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与旗峰路红绿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唐*康驾驶的中山354***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唐*康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存驾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唐*康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颜*森和张*(合伙体)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颜*森和张*作为合伙体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大涌镇“2023.9.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涉事的颜*森和张*(合伙体)作出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颜*森和张*(合伙体)在大涌镇“2023.9.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颜*森和张*作为合伙体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鉴于颜*森和张*二人既组成合伙体,又是合伙体的主要负责人,二者身份重合,建议不再对颜*森和张*作为合伙体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处理。颜*森和张*(合伙体)的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由粤C18***号重型厢式货车注册登记地珠海市斗门区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涉事车辆粤C18***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颜*森(涉事企业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森森百货商行法定代表人)安排司机张*在大涌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大涌镇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森森百货商行要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手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2.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结合业务职能持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强执法巡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严防发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共同打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中山市大涌镇“2023·9·23”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