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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11·13”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23 分享:


202511131610分,大涌镇叠石月地工业区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卸货作业货车尾板下倾事故,致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涌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大涌镇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分局、人社分局、镇总工会、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和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11·13”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大涌镇“11·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货车司机非法改装车辆尾板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单位基本信息

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福,(身份证号:430482********4319住址:湖南省常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EDE0UU7A,注册地址:中山市大涌镇花仔山街6号首层之一、四楼。

(二)货车司机身份信息

赵某权,性别:男,民族: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2033,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三)伤者身份信息

胡某宗,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738,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为合众新材料公司招聘的杂工(11.13事故后补签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11121937分,赵某权通过手机APP“货车帮”接取合众新材料公司货运任务并于13日下午驾驶车辆桂B***96将货物送达公司门口,送达后,胡某宗和赵某权二人在合众新材料公司仓库门口前进行卸货作业,将货车上的货物卸至仓库内。胡某宗在货车上用步行式托盘搬运车(以下简称搬运车)进行卸货作业,赵某权在旁边用遥控器操作尾板协助。1610分,赵某权使用遥控器将胡某宗和搬运车送至车厢内部,并保持尾板与车厢水平,后胡某宗使用搬运车将货物拉至货车尾板时(货物重量约1.08吨),搬运车前轮超出尾板,尾板卸力下倾,胡某宗从货车尾板跌落,被下倾货物压中。事发当时,正值大涌镇应急管理局巡查人员在合众新材料公司周围巡查,事故发生后,巡查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将胡某宗身上货物挪开,现场人员拨打120,后续胡某宗被送至中山市骨科医院治疗。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2025121日中山市骨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胡某宗的诊断为:1.左侧外踝粉碎性骨折;2.左距骨外下缘撕脱骨折;3.腓骨肌腱脱位;出院后建议全休1个月。

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31.左侧外踝粉碎性骨折对应表3“4.2.2.41”踝部外踝骨折,损失工作日为115天;2.左距骨外下缘撕脱骨折对应表3“4.2.2.42”距骨骨折,损失工作日为155天,根据伤情判断基本原则,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为270日(左侧外踝粉碎性骨折115+左距骨外下缘撕脱骨折155日),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该受伤事故超过105日的事故伤害,为重伤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赵某权非法改装加长尾板,改变车辆原有登记的结构和胡某宗卸货作业操作搬运车不规范,前轮超出尾板范围,导致货车尾板发生下倾。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胡某宗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就卸货作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徐某福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3.赵某权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11·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赵某权非法改装尾板,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建议对“11·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

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议大涌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徐某福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涌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赵某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也是事故责任单位,建议大涌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赵某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违规尾板;

该事故造成一名伤者短暂性失能,赵某权主动参与救援行动,积极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徐某福事故后积极整改,主动承担事故伤者治疗费用,承担因伤误工的赔偿费用且未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皆是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赵某权、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行为,建议大涌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款对赵某权、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徐某福的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大涌镇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监督和督促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积极落实相关整改: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加强自身监督,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作业流程标准化整改,要求企业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有关作业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开展与作业相关的安全警示教育,要求作业负责人严格落实。

(二)加大对企业的巡查力度,镇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企业责令整改,进一步压实辖区内企业主体责任。

(三)镇应急管理局牵头镇各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面向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通过学习安全生产事故,警惕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展货车整治专项行动,举一反三,围绕货车超限超载,货车非法改装或拼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货车运输行业加强监督管理。

           

                              中山市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11·13”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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