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皓宇服饰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DFMMFMXX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仁桂路4号3楼1卡
经营者姓名:谢正兰
居民身份证:43041919****27****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拖欠52名劳动者2024年12月、2025年1月以及2025年4月的劳动报酬共计332813.67元。2025年5月16日,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该单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拖欠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将整改情况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报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截至2025年9月19日,你(单位)仍拖欠18名劳动者剩余劳动报酬67368.27元,也未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提供整改报告和工资支付凭证。你(单位)存在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涌执罚告〔2025〕23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大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