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大涌镇石井社区丽港电动车店(个体工商
户)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E64L699L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环镇路石井路段1号首层第2卡
经营者姓名:周海港
居民身份证:43048119****08****
地址:湖南省耒阳市南京乡*****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单位)对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779422220126276和779422220104778)进行改装,将鞍座加长,加长后的鞍座长度为550mm,已超过GB17761-2018《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尺寸限值b项规定:鞍座长度少于或等于350mm的标准,你(单位)(单位)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你(单位)(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2、没收非法财物,2 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 779422220126276 和 779422220104778)。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涌执催字〔2025〕115号)。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