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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24 分享:

罗夕六:

  经我局调查核实,罗夕六(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从事木质家具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你的木质家具生产项目工序为开料-木工-组装-打磨-手工上漆-晾干-包装-成品,其中喷漆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向你邮寄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涌)环罚告字〔2020〕031号)之后,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我局采纳你的减轻处罚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五条第1款标准,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涌)环罚字〔2020〕0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涌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励志路自来水公司二楼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60-8712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