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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2-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86786295.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