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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9-02-01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决定和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进行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山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的通知》(中经贸[200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品种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具有中山市大涌镇农业户籍的农户,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五条 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具体品牌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确定。补贴产品最高限价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第六条 补贴标准。财政所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及复印件,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 购买人所在的农户是否为第一次购买该类家电产品;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加盖公章,同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后,申请人、财政所各存一份。
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财政所负责将申报资料与销售和购买两个渠道的信息进行对比核实。5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四章 退货审核
第九条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财政所办理审核手续。
(一)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退货信息,相关发票复印存档。
(二)已发放补贴的,由申请人直接退回现金给财政所,或由申请人将补贴资金缴入指定帐号后,凭进帐单到财政所办理退货手续。受理人在确认申请人已退回补贴资金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退货信息,相关发票复印存档。
(三)购买人凭家电下乡审核机构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条 财政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回的补贴资金返纳到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将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按进度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授权给财政所。
第十三条 财政所会同经贸办在每月上旬,向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报送本镇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在每年2月28日前,与各镇区清算上年度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所应做好申请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六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所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方便农民兑付补贴,先由社区(村委)代理家电下乡业务,即由社区(村委)负责收集农民的申请资料,再由其作为代办人统一在每周的星期二和星期五向财政所申请补贴。财政所审核后,在下周的星期二和星期五完成资金补贴兑付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涌镇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