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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13 分享:


        政策文件: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说明

  (一)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等有关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和我街道实际,制定出台《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条款,共十五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2.适用对象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在册的街道、社区、经联社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工勤等在编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除外。

  ()“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录入司法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

  ()明确人民调解案件等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案件等级标准,共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给付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下。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同一主体且同一案由,有多宗调解案件的为一个系列案。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本办法不予补贴。

  三、办法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

  《东区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东区街道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为我街道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并由东区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具体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