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5〕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号)、《关于为65周岁以上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文件要求,保障困难群体权益,助力困难人员持续改善生活,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保障对象
东区街道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三、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街道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缴费档次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变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负责及时更新缴费标准。
四、职责分工
(一)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核实东区街道户籍在编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名单,并将持证状态发生变化的名单以及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资料)于每月24日前报人社分局。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东区街道户籍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并将状态发生变化的名单以及参保所需资料于每月24日前报人社分局。
(三)财政分局:负责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公共服务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和人社分局提供的困难人员名单,于次月20日前将上月代缴所需费用拨付至城乡居民养老征收社保专户。
(四)人社分局: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发困难群体名单,与公共服务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开展困难人员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当月结算日前完成对已参保的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情况;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
五、工作要求
公共服务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人社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确保精准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六、有效期限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人社分局按各自职责承担。过去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1年印发的《东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