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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二次修订)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22 分享:

《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二次修订)》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23号)、《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20〕129号),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下简称“街道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和人才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通过建设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 设立产业园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为主要任务,坚持科学定位、有序发展。对产业集聚优势明显、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平台,可由平台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街道产业园应有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产业集聚度高,能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街道产业园设有A、B两个等级,申报不同级别的产业园应分别满足不同的条件:

  (一)申报A级街道产业园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街道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入驻街道产业园园区年营业总收不少于200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8亿元。

  (二)申报B级街道产业园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街道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入驻街道产业园园区年营业总收不少于50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5家,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4亿元。

  A、B两级产业园申报,除分别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从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充分、科学的规划认证,并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2.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社会效益显著,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强,社会认可度高。已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面积占可入驻总面积50%以上。

  3.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具备集聚、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等主要功能,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4.在本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作为产业园运营机构,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不少于4人的专职专业管理服务团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提供集中化管理、一站式服务,包括免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招聘、人才入户等服务,也可根据园区入驻机构的实际情况,配套金融、会计、法律、科技、税务、知识产权等功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商事登记、税务、统计等关系落在东区街道;(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获得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申请入园时没有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案件。

  第三章  认定验收程序

  第七条 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负责街道产业园认定验收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社局东区分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财政局东区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分局、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产业园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

  第九条 产业园申请首次认定或升级认定的,实行运营机构申报、评审工作组评估、专家认定验收、批复认定流程。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园区运营机构按时向市人社局东区分局递交申报材料,申请认定街道产业园。

  (二)评估。市人社局东区分局召集评审工作组,共同围绕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与街道经济发展总体要求是否相符合、配套保障措施是否健全、营业收入额和地方经济贡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现场核验,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认定验收。评审工作组从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中抽取5名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采取集中答辩、实地察看、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验收。

  (四)批复设立。评审工作组将评估意见和认定验收报告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最终结果在东区街道政务信息网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通过的,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行文批复“同意设立”,并授予“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xxx园区”牌匾。

  第十条 申请认定验收的街道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书;

  (二)产业园发展规划报告;

  (三)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消防验收报告;

  (四)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目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入驻协议、财务报表等;

  (五)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东区分局是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园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指导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开展日常巡检和组织评审工作组对街道产业园进行年度考核,重点检查和考核园区在招商引才、促进就业、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并保留评级。如达不到首次评级标准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降级或认定为不合格等级,并进行通报。对未开展实质性工作、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连续两年均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且在三年内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要加强行业监管,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诚信服务,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并将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等依法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东区分局应加强产业园的信息交流与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产业园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观摩学习,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依据的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社局东区分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