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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10-24 分享: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进一步发挥东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市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4〕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设立的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新设立、新迁入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不限经济性质。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一)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金融产业、教育产业、信息产业、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会展服务、中介服务企业等;
  (二)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采购交易、连锁经营、旅游餐饮企业等;
  (三)区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电子信息和商务平台的企业;
  (四)制造业总部企业;
  (五)为楼宇经济提供招商、管理等配套服务以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其他新兴业态总部企业。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负责统筹所属机构的销售业务;
  (二)在我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缴企业所得税;
  (三)拥有实际主营业务的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经一事一议后可放宽至1家。
  第七条 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依不同类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及之后纳入市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境内A股上市企业。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电子信息和商务平台企业以及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美国、香港等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700万元以上。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本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营运结算中心设在本区。
  (四)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本区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1500万元以上,营运结算中心设在本区,拥有自主品牌。
  第八条 2014年以前已设立,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本土企业,对资源消耗少、效益明显、产值贡献大的企业,新兴业态的企业以及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第九条 金融行业二级以上区域总部、国内外百强企业在本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从业经验丰富、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在中山设立区域总部的,经区办事处批准,可一事一议认定总部企业。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区经信局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区经信局审查后向区总部办申报。
  (二)审核。区总部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示。将经审核的企业名单通过东区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认定,并由区办事处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现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承诺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4.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辖企业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3.该企业与区办事处签定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4.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租,不得改变用途;未经区办事处同意,5年内不得转让。如违反本条规定,按已享受优惠资金总额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区总部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审核后报区党工委办事处确认,并重新核定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退缴其所获奖励和补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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