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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3-30 分享: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各公办中小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采购招标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5年3月25日

东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概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采购工作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区属集体企业、各社区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上述采购实施主体以下统称“采购部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动植物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中施工包括建(构)筑物的土建、装修和修缮、拆除施工,以及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机电安装和维修、土石方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等。具体招标程序执行《东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工作制度》和《中山市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技术测试和分析、规划、编制、课题研究、法律服务、审计、评估、会计等。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交易行为,以合同或协议实施的项目,项目启动前须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10万元以下项目的《政府采购申请表》由区财政分局与采购招标办联合审批把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的《政府采购申请表》由区财政分局与采购招标办初审后交区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政府采购招标当事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部门、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部门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评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评委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节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部门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编制本单位的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区采购招标办和区财政分局依法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按照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其中,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参照《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1〕97号)的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审核,参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执行中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且涉及变更采购计划的,采购部门应在申请采购前将追加预算批复资料报至区采购招标办,以便及时完善修订采购计划。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方式及确定原则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部门公开采购项目相关要求,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与投标,采购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按照中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的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或以上的货物、50万元或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部门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指采购部门公开采购项目相关要求,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指采购部门公开采购项目相关要求,由谈判小组确定向至少3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通知,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结束后由供应商作出最后报价,采购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询价,指采购部门公开采购项目相关要求,由询价小组确定向至少3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被询价供应商1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部门与唯一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进行采购。
  (六)协议供货,指采购部门从市级规定的协议供应商中选择目标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基础上按照协议供货价格进行采购。
  第十条 在执行法定采购方式的基础上,对于未达到市级采购额度标准的采购项目,区采购招标办可建立区内竞价、评选等遴选机制,加强中介机构库、协议供货商库的管理监督,通过公平、公正的遴选方式提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2〕48号)认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采购的相关管理规程参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使用协议供货的办公设备等项目,以及单个品牌采购在5台以下(含5台)的公务车辆,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适用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使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交易行为(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区财政分局结算支付前,须报区采购招标办进行审核。
  第二节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含工程招标)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采购申请,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组织验收,付款。工程项目的验收按市、区住建部门相关验收规定执行(工程大于10万元的,由采购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区住建局进行竣工验收)。服务项目的验收由采购部门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组织验收,货物项目的验收遵循以下规则。

序号
项目类型
验收方式
1
货物<20万元
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2
20万元货物
100万元
常规货物:采购部门组织,区采购招标办见证及备案。
专业设备:采购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区采购招标办见证及备案。
3
货物≥100万元
常规货物:采购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区采购招标办见证及备案。
专业设备:采购部门组织,聘请评标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的确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区采购招标办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一)情况特殊、可能产生争议,采购部门或区采购招标办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具体论证制度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的通知》(中财采购〔2008〕15号)执行。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须按规定在省、市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应当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评审纪律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采购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及时向区采购招标办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失败的,应遵循以下规定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采购失败:
  1.实际递交供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其它采购失败情况。
  (二)对于采购失败的项目,采购部门应予以确认,并将失败理由通知所有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采购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作如下处理: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1)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采购工作相对紧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填写《中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更改申请表》,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意见,报区采购招标办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3)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者招标公告时间、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部门修改招标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将接收供应商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评审时间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经重新组织采购仍失败的项目,采购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4.为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文件中应事先规定公开招标失败后续处理有可能的采购方式种类,各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定标原则,以选项的形式集中列示,作为投标须知的一部分告知供应商。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原招标文件转为谈判文件。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完毕后,采购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照相关法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和管理工作,采购部门应将整套的采购记录资料和采购合同提交区采购招标办备案。采购记录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提交,采购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并且尽量提交原件。
  第三章 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我区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招标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采购招标过程存在违反相关法规情况的,应首先依法向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提出质疑。采购部门、采购代理在法定限期内未答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招标办公室提出投诉。同一投诉人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投诉。
  (二)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所投诉的项目、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起投诉的日期。
  2.投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项目的供应商或法人、负责人;
  (2)投诉书符合本办法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招标办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暂停采购招标工作;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逾期不按要求补充或修改投诉书的,视作放弃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采购招标办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或机关秘密。
  (五)投诉人对投诉答复不满,或上述投诉受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采购办提起上诉。
  (六)投诉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单位应将所有投诉及答复的相关资料整理报送区采购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拒绝其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投诉受理单位在限期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区采购招标办应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依规对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需在指定办公场所进行,并通过监控摄像设施进行记录。区采购招标办应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或以查阅视频记录资料的方式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二十九条 区采购招标办负责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相关专栏,指导采购部门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涉密项目除外),公布投诉监督渠道和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间限期,以法定的文书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相关条款存疑的,由区采购招标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未有详细规定的,由区采购招标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办事处审批后回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