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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区规范残疾人员和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申领及发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3-30 分享: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各经联社:
  现将《东区规范残疾人员和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申领及发放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5年3月20日

东区规范残疾人员和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申领及发放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东区经联社股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东办〔2014〕77号)和《东区残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东办〔2015〕6号),严格规范补贴资金申领及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由金融机构代理,取消现金发放形式。在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权限不变、补贴政策不变、职能部门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将政策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正、合理。
  (二)坚持集中统一、按时发放的原则。凡是直接兑现给补贴对象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按时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兑现到位。
  (三)坚持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财政补贴资金由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打入补贴对象存折,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得抵扣代缴任何款项。按照“财政—金融机构—补贴对象(残疾人员或低保户家庭成员)”的模式封闭运行。
  二、实施范围
  实行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根据《东区经联社股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东办〔2014〕77号)和《东区残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东办〔2015〕 6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和低保户家庭成员发放的参保补贴。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1. 按照“先参后补”的原则,本区户籍在册、年龄达到“中人”的残疾人员或低保户家庭成员,须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成功缴费一个月后,方可向所在经联社或社区提交参保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或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延续缴费期限内均可享受政策补贴,无须多次重复申请。
  2. 受理参保补贴申请的期限为每月28号至次月5号。
  3. 申请人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农商银行存折(用于接收补贴资金)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二)资格审核
  1. 经联社或社区须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天内,完成残疾人员及低保户家庭成员参保补贴申请名单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名单报区社会事务局审核。
  2.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对残疾人员的伤残级别、低保户家庭成员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于收到名册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天内完成。
  3. 区人社分局根据申请人的参保方式、实际缴费期数、累计缴费金额、身份类别等信息,按季度计算得出应兑现到补贴对象个人的参保补贴金额。
  (三)发放
  1. 区人社分局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天内完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初审后,送呈区办事处主任审批。
  2. 区财政分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补贴对象账户表册,委托金融机构按时将补贴资金兑现到位。
  3. 参保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天内发放完毕。
  本办法涉及的经费送审流程,以区办事处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据。若内部审批流程变更,本办法不再另行修订,按区办事处的内控制度执行。
  本办法由区人社分局会同区社会事务局和区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区残疾人员、低保户家庭成员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申领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