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8-2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5年8月13日

中山市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从预算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专利独占许可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有关规定,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区办事处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区经信局)的职责:
  (一)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会同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进行拨付,区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对象:
  在东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当年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所有材料的申报,并已纳入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第六条 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 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暂未通过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 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 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展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第七条 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材料:
  (一) 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四)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因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产生的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费用,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通过情况,对已纳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于当年完成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企业,再给予2万元补助。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对象:
  在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正式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二) 对通过复审或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第四章 专利独占许可
  第十一条 专利独占许可资助对象:
  (一) 当年纳入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当年申报中办理专利独占许可的企业;
  (二) 已在东区进行登记备案,与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办理独占许可,垫付相关费用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资助对象,给予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独占许可不超过5000元资助;给予每项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不超过1.5万元资助。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培育库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支配额度和资助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根据当年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文件,核准并拟定资助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届满后,报区办事处审批,批准后由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至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 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 东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3. 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利独占许可资助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