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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8-2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5年8月13日

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知识产权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5〕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在我区工作、学习、居住的个人,申请地址在我区的国内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我区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或奖励所属资金在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专项资金列支,从预算安排6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知识产权申请人或单位进行资助和奖励、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和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一)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且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我区内;
  (二)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在我区工作、学习、居住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我区内;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四)在我区登记备案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
  我区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和奖励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证、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中山市东区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到我区登记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享受相关资助和奖励。每月5日前需提交《中山市东区专利申请登记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至我区经信局。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的范围: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部分代理费用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如下: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在专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在我区开展专利业务并取得一定进展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章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报前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且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我区统计和考核范围;
  (二)专利在申请资助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三)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纳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资助标准如下:
  (一)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给予申请人资助每件不超过3000元。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二)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第十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完成发明专利合计20件以上(含20件)的发明人,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已在我区进行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相关费用是由专利代理机构垫付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我区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新增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条与第九条第(一)款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给予50000元奖励;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0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0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需向区经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二)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或者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在中山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中山市注册有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发票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发明专利还需提供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法人登记证书第一次申请时需现场验原件。相关申请资料需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如为法人单位,还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奖励,需向区经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并提供原件核对。
  营业执照及法人登记证书第一次申请时需现场验原件。相关申请资料需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如为法人单位,还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资助和奖励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缴费凭证、说明书摘要、书面申请理由、专利汇总表和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奖励的,还需提供专利汇总表。
  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报按年度集中办理,由区经信局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区办事处审批,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凡申请人行为违法违规,或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个人等存在法律纠纷,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支配额度和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实际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中山市东区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2. 中山市东区专利申请登记备案汇总表
     3. 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