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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1-13 分享: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26日

 

中山市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东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4〕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东区设立的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不含50%)的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新设立、新迁入企业和东区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不限经济性质。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
  (二)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采购交易、连锁经营、旅游餐饮企业等;
  (三)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不含金融行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
  (五)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
  (六)建筑类总部企业;
  (七)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快速成长潜力的智慧教育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八)金融行业总部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创投、基金等;
  (九)自营外贸型企业;
  (十)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区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负责统筹所属机构的销售业务;
  (二)在东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企业所得税;
  (三)拥有实际主营业务的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家。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依不同类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东区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1500万元以上,营运结算中心设在东区,拥有自主品牌。
  (二)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东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营运结算中心设在东区。
  (三)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不含金融行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在东区纳税总额700万元以上。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东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东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五)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
  (六)建筑类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两年度在东区纳税总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七)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快速成长潜力的智慧教育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前三年营业收入每年呈正增长,且前三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速超过50%,上年度在东区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八)金融行业总部企业:银行业一级以上区域总部,其他金融行业二级以上区域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东区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九)自营外贸型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进出口额在4亿美元以上;上年度在东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自营外贸型企业。
  (十)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
  第八条 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新设立或迁入东区的企业,除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及第七条关于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要求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审查后向区总部办申报。
  (二)审核。区总部办组织评审,报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示。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将经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认定,并由区办事处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现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承诺书(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辖企业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东区的企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下属企业机读资料;
  3. 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4.该企业与东区办事处签定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5.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向东区办事处承诺6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三条 区总部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审核后报东区党工委、办事处确认,并重新核定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退缴其所获奖励和补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东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五年。

  附件:1. 年度东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申请认定东区总部企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