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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1-13 分享:

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市东区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20日

 

中山市东区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东区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根据《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东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包括“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和“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两项,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编制预算,经东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用于推动东区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及金融创新,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四条 补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年度获得“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根据市商务下达的《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项目补助计划,按照实际情况,给予最高100%的配套补助。
其中,对获得“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
  对获得“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5万元;电子商务销售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项目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5万元;电子商务“四新”经济创新项目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获得商务部评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补助总额最高25万元;获得广东省商务厅评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和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均为东区配套市商务局《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专项资金。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在市专项资金公示后发布配套方案,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方案要求按时提交有关材料到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请受理及审核
  (一)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组织,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核算发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入专项资金补助发放流程。
  第八条 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重新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经东区办事处批复同意后,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向东区财政分局提出拨款申请,东区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发放专项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用在促销费活动和电子商务发展相关项目上。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缴纳相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不得上报虚假材料。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及追回已拨付的款项,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后,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按规定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