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罚告[2025]193号
名称:南京欧卓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7LLLNX7X
法定代表人:王佳佳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A栋19-62室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7月22日对南京欧卓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案进行立案。
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5]126号),要求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但你(单位)拒绝签收。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日依法通过中山市东区街道办事处官网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截至2025年7月9日,你(单位)仍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1.工人工资表和投诉工单;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3.《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5]126号);4.公告送达截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的规定和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林世荣(19120296879)、彭漫锋(19120296264)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