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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世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24-01-19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区罚告[2023]32038号

  (自然人)姓名:林世杰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2000********0855

  住址:中山市西区西苑新村*号***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13日对林世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云峰街91号加建建筑物(合计加建面积为587.99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加建面积为327.55平方米;一层加建面积为85.43平方米;二层加建面积为111.89平方米;三层加建面积为63.12平方米,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上述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凯茵豪园分公司李某的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出具《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拆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凯茵豪园云峰街91号加建的建筑物,面积合计587.99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 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 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劲峰(19120296590)、梁伟敬(19120296757)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