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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中山自然资执法决字[20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2071行审712号行政裁定书,对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中山自然资执法决字[20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22754.7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我街道办事处已多次派员督促你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向你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法院裁定的上述法定义务。
现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1行审712号行政裁定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现催告你单位于2021年9月5日前自行腾空并搬离非法占用的22754.7平方米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清除土地硬底化部分并恢复原貌。
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搬离、强制收回土地及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土地硬底化部分。由此产生的清理、 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