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我街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办〔2014〕3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办〔2015〕3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