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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东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10-15 分享: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开展2019年度东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按《中山市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东办【201793号)文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辖企业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已认定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企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下属企业机读资料;

3. 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4.该企业与区办事处签定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5.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一式三本),书册要求有封面(注明申报企业名称和申报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目录、分页,书册侧边标注企业简称,于1025日(周五)前报东区经信局(东区办事处3312办公室)。

 

附件: 1. 东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申请认定东区总部企业承诺书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

20191015

(联系人:黄展洋,联系电话:8832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