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罚告[2026]106号
(法人)名称:中山市星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EJDUN331
法定代表人:苏铭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步村沿海二街一巷56-6号首层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4月24日对中山市星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案进行立案。
根据投诉反映的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问题,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6]第66号),要求你(单位)限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该通知书于2026年3月5日被你(单位)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亦未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以上事实有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投诉单;3.《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6]第66号)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序号79,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和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序号79,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林世荣(19120296879)、彭漫锋(19120296264)
联系电话:0760-8833460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