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罚字[2026]27号
(法人)名称:中山市邦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64Y1R6E
法定代表人:王中云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北围”翠景食城A3-3卡一层之五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1月29日对中山市邦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案进行立案。
根据投诉反映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5]第369号),要求你(单位)于审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该通知书于2025年12月25日被你(单位)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亦未提供相关书面资料。该案涉及欠薪人数较多且为农民工,涉案金额较大,且拖欠时间长达半年以上,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5]第369号);2.工人调查笔录;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装修劳务承包合同;5.工人工资表、报价表和清单表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的规定和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爱五路65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