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东区罚告[2025]327号
(法人)名称:海南省冠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7MA5U0J2J3J
法定代表人:潘春林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21层C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11月27日对海南省冠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案进行立案。
经调查,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5]第314号),要求你(单位)于审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该通知书于2025年11月12日被你(单位)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用工材料。 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中东区人社监审通字[2025]第314号);2.电子设备截图;3.天眼查信息截图;4.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拟办单和调解登记表;5.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的规定和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林世荣(19120296879)、彭漫锋(19120296264)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东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