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人道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受益人、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红十字会人道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红十字会人道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红十字宗旨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由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组织实施或联合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立项范围
(一)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乡村振兴 等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评估。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1. 需求评估。评估项目所关注的具体社会问题,精准识别受益群体。
2. 可行性评估。评估项目周期、预算、资源、风险及其他相关要求。
立项评估完成后形成《项目立项书》,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描述、项目周期、项目总体目标、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立项审批。分为非定向捐赠财产立项和定向捐赠财产立项。
非定向捐赠财产立项:《项目立项书》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核,报理事会审议后会长审批。
定向捐赠财产立项:以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由会长按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或其他可明确捐赠意向的书面材料审批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与执行,项目人员需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损害捐赠方、红十字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九条 项目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审批流程进行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项目资产。
第十条 严禁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需定期将项目资产情况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对,将核对后的情况报会长,并对重要的项目资金使用提出财务意见。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执行委员会、监事会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会长报告。
第十三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执行委员会作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执行委员会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一项一档,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东区街道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山市红十字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