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国宪、刘显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粤中东区行执罚字[2022]3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国宪、刘显毅在2022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起湾银湾山庄2巷7号之一、之二、中山市东区起湾银湾山庄2巷9号之二部分用地和中山市东区起湾管理区《国(2005)易213478》的多间违法简易建筑物,刘国宪、刘显毅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刘国宪、刘显毅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该位于中山市东区起湾银湾山庄2巷7号之一、之二、中山市东区起湾银湾山庄2巷9号之二部分用地和中山市东区起湾管理区《国(2005)易213478》的多间违法简易建筑物。如刘国宪、刘显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