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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05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02号文颁布; 1998年5月21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43号文第一次修订; 1998年11月 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 号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组,由建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设在市建委内),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镇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山火炬开发区)应按前款要求,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市招标办备案,在市招标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指导各镇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依权限审批各镇、区招标机构的资格; (三)对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六)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八条 各镇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招标办指导下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权限对所辖区域内申请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三)审查所辖区域内的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监督所辖区域内招标投标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定标结果; (六)对所辖区域内中标建设工程,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并到市招标办办理审批手续: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口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筑工程,实行规划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十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有历史意义或特殊功能的建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项目和中型以上能源、交通设施项目及公路沿线、道路两旁的主要建筑,实行工程(单体)设计招标投标; (四)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发包价1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设施、航运、码头、堤岸等),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五)所需成套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前款第(四)项中规定需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中,建设项目地点在市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其中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市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监督下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建设项目地点在火炬开发区及各镇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至1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火炬开发区及各镇招标投标办管理监督下进行施工招标投标,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条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建设行政主部门核定的企业承包范围和技术资质等级与招标工程的要求相符; (三)外地企业(单位)已在市建委办理投标审批手续。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并成立由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招标过程的具体工作。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工程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招标评标小组接受市招标办指导和监督。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通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保密性要求、抢险救灾、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市招标办批准,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招标办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八)市属重点工程项目应具有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批后,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书; (二)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填报投标申请书; (三)由招标办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由招标单位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各申请单位; (四)由招标单位召开标前会议,向参加投标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查,进行图纸会审。并由招标组织单位解释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 (六)由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投标书; (七)编制标底,制订评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批; (八)由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评标小组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由招标单位及招标办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到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为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以国有资产和市属集体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由市财政局审核)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售后服务完善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同时向招标单位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2%,最高不超过30万元;设计投标的保证金视工程大小而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退回;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回。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同时可邀请市监察、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察或公证。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可按招标文件中规定,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完善竣工验收资料的工作。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五章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 第六章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立项,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或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名单;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条件。 第七章 设计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设计招标投标可分为规划设计和工程(单体)设计招标投标两个步骤,视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而决定实行一次性总招标投标或分开招标投标。   第二十八条 实行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批文或立项 批文; (二)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具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三线图 (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 及规划设计要点。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单体)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规划设计核准建筑设计要点; (二)具有地质钻探资料; (三)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第三十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招标投标须知: 包括项目说明、工程内容、设计的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进度要求等; (四)设计方案及其他主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五)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六)工程投资的估算和经济分析; (七)设计费用的取费办法和数额; (八)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下列办法进行评标: (一)由评标小组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 (二)市规划部门核定各投标方案的红线关系与规划要点和投标书的要求、各项指标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评标小组各成员; (三)投标单位简要介绍投标方案,并回答评标小组的咨询; (四)评标小组成员阅读有关招标文件; (五)评标小组各专业小组评议各投标方案; (六)由各专业小组向全体评标小组成员分别阐述对各投标方案的意见; (七)由专家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八)由评标小组定出中标方案,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已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二)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具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具有符合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及设计文件;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 (六)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指水、电、道路排污及场地平整)工作基本完成; (七)已明确招标范围,拟定了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八)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已获批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书: 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工程结构、技术质量要求、材料供应、资金支付方式、施工工期和进度要求及验收标准、奖励办法、投标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费用标准及提供给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条件等;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技术资料; (三)投标须知: 包括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和勘察现场、招标交底、投标截止的时间以及开标日期、地点;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罚款等内容; (五)特殊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证明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文件及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承包价,一个标书只准一个投标价; (三)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预算表中应将直接工程费、材料价差、间接费分别列出; (四)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料; (五)按招标书和投标须知要求需说明的事项; (六)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以国有资产和市属集体资产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符合资格单位的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编制。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以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施工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定额管理办法补充制定); (三)现场施工条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招标投标说明中载明中标条件(包括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综合因素),并报招标办审核。 第九章 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包方式 (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保修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十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产地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随机附件、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单位承包。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招标办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市招标办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二条 监理及施工的中标单位的进场人员应与投标书所列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相符,如确需更换的,需报经市招标办审批,否则招标单位可中止所签合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建委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露。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有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不组织招标而擅自发包的,发包合同经依法确定为无效合同后,由市招标办另行组织招标投标。对擅自发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按《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批准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随同招标合同,组成有效经济合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