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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8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申领和更名换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政府统一所有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地产产权申请人统一登记为中山市财政局。
    二、土地房产证的申领及费用收缴办法。
    (一)已经领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各单位先根据证上所载的内容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房地产权申请、审批表》,但产权单位必须填写中山市财政局,并附原办证时的有关资料和图纸,连同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原件一并交市国资局,再由市国资局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统一办理更名换证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登记费(含工本费)200元/宗由占有(使用)单位负担。
    (二)尚未领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要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办证资料完备的,按新建房地产的登记发证有关手续办理。由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市国土房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尽可能优先安排办理,占有(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征地管理费用和测量费统一按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的五折收费,连同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属省部分的收费统一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内部结算,属市收取部分的费用免收。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登记费(含工本费)200元/宗仍由占有(使用)单位负责缴交。
    2、办证资料不齐全的,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齐相关资料,再按第一种情况去操作。其中没有用地批文的和早期由政府没收或接受捐赠而一直以来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函证明。
    3、产权关系不明确的,要迅速向国资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界定。如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必须按上述办法去申领土地、房产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以后凡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房地产的,按上述规定办理房地产证。

二OOO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