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过程中,经常碰到多宗房地产设定多个抵押权办理登记的情况。由于不同单位处理方法有差异,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及工作不便,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权抵押登记,确保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笔贷款以多宗房地产抵押的,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分别各宗房地产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注明属同一宗抵押。我局亦按各宗房地产分别设定抵押权,分别核发他项权证,以便于实际操作及档案跟踪管理。
二、多笔贷款以一宗房地产抵押的,无论涉及多少个抵押权人,均按抵押房地产的评估价及其余额或抵押当事人之间对抵押物的分割约定办理相应贷款的抵押登记。
三、抵押的房地产属于一宗土地上建有多幢永久建筑物的,如建筑物的占地范围未超出宗地的用地范围,土地与房产的权利人一致的,可视作同一宗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核发一份他项权证。
四、抵押的房地产属于一幢永久建筑物横跨多宗土地,土地与房产的权利一致的,必须先到发证部门办理各宗土地的合并手续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前多宗房地产已按一宗抵押登记办理,仅核发一份他项权证的,如现在须办理其中一部分房地产的抵押注销、拍卖或其它产权变更登记,须由抵押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书面意见,明确办理抵押注销、拍卖或其它产权变更后原抵押担保金额是否变更、原抵押当事人的抵押关系是否变更等情况,我局根据抵押权当事人提供的意见为该宗抵押登记重新核发他项证或在原他项证上备注说明,以确保实际抵押物与他项证反映的情况相一致。
六、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原市国土房管局2001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土房字〔2001〕13号)停止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