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10日

城区分局、各国土所,局属各有关部门:
    自1987年1月1日以来,我市绝大部分镇区都能按照“一户一宅、一宅12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去安排农民的住宅地。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有的宅基地属于祖屋,有的即是上述规定时间以前集体依法报批领取文件后所安排,也有少数是违反规定未批先用的。这些情况中不少宅基地都超过规定面积,且尚未办证。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现将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集体用耕地、非耕地安排给农民作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一宅12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超面积部分,已建的,应办出让用地手续,并分别按标准面积以内和超面积部分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建的,按规定重新给予安排宅基地。
    二、属于祖屋的宅基地,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谓祖屋,是以1987年航空拍摄的照片(下称“航片”)为依据,即航片中不是耕地并已有建筑物。
    三、在过去已发证但没有包括屋前所使用的空地(或称天井),经核对1987年航片不是耕地,并已使用,又没有争议,由所属村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后,按实际使用面积可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已核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虽超120平方米的,使用者在不超证内核实面积进行维修、改建,或遗失补领证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更换或补领集体土地使用证。若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则按新规定处理。
    五、上述发证工作,请于今年上半年彻底完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