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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中村"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本站
日期:2002年11月03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水平,现就完善"城中村"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社区综合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将适合社区承担的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工作经费,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二、抓好社区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市社区划分规划,并规划定点各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按150平方米左右标准配置办公及活动用房(含社区警务室)。旧城区范围的社区,可根据政府掌握支配的空置房屋情况酌情给予解决。新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时,应在公建配套面积中预留社区用房,小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归市政府,由市公房管理部门管理。 三、开放社区文体康乐活动设施。社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内的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向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倡社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社区事务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给予社区服务单位优惠扶持政策。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和认证制度。以集体投入为主渠道的社区服务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可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利用非国有资产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非营利性社区服务单位,由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属经营性的社区服务单位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五、加快征用"城中村"土地。按市政府的统一规划,一次性征用"城中村"现有的农业用地,税费按有关规定从优。征地补偿款用于为村民购买社保和医保。原村民户口成建制就地实行"农转非",并妥善解决原村民的就业问题,制定措施鼓励农民自谋职业。 六、加大政府对市政建设投入。撤销"城中村"后,村内的市政建设由市或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费用在三年内按"三个一点"(即市政府给一点,区拿一点,村出一点)的政策执行。三年之后,市政府逐步加大公共设施投资比例,由原来的以地方投资为主转变为以政府投资为主。 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原村辖区内环境卫生(含绿化、卫生保洁、除"四害")的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纳入城市统一管理,由市政部门按城市现行的管理要求和收费标准执行。 八、实行电费、水费、电视收视费与城区同价。原"城中村"用电年内执行城市居民用电价格,实行同网同价;供水管网理顺后无偿交由市供水公司统一接管,执行城区水价,由市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地处石岐区、东区、西区"城中村"改为居委会后,电视收视费按城区标准收取。 九、逐步增加市、区两级办学经费的投入。撤销"城中村"后,原村办小学在三年后,市、区两级财政逐年增加办学经费。规模过小的学校(12个班以下)按照各区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建成规范化学校。原村民子女就学享受城区小学同等待遇。 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新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十一、切实解决厂房、住宅的报建、验收、办证等问题。原村集体和村民所建厂房、住宅遗留下来的报建、验收、办证等问题,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放宽政策,简化有关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逐步给予解决。各村原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各类建设,按《中山市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核减所涉农业税任务。 十二、认真做好资产更名工作。村社集体资产和村民个人资产及工商营业执照等因撤村而需更名的,有关部门按照"手续从简,费用减免"的原则给予办理。 十三、改革宅基地分配制度。实行"城中村"改制后,取消原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撤村后三年内村民现有的祖屋改建或在村已分的宅基地上新建自用房,继续执行中价[2000]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按农民建房标准收费。 十四、各镇 "城中村"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