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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日期:2018年06月12日
文号:中商务电字〔2018〕2号、中商务规字〔2018〕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信用2017584)、《广东省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粤发改信用〔2017817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进一步褒扬宣传诚信、惩戒曝光失信,现将《中山市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18612

 

  

中山市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红黑榜公布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进一步褒扬宣传诚信、惩戒曝光失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粤发改信用〔2017817号)、《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信用〔2017584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5号)、《中山市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商务电字〔201716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所涉及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红榜”(下称红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务行业诚信“黑榜”(下称黑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电子商务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曝光的行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山市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红黑榜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上报中山市发改局,中山市发改局对信息审定后将信息录入信用中山网,由中山市发改局选择安排在信用中山网、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市属媒体(包括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和中山广播电台等)等主体平台进行发布。中山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山市发改局备案后自行在中山市商务局网上发布,榜单自行发布时间同步或晚于信用中山网发布时间,所发布信息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发布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诚信红榜的管理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范畴:

(一)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地级市或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价格诚信单位”等有关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称号奖项的;

(二)电子商务企业在诚信方面获得地级市或以上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扬、表彰、奖项和奖励的;

(三)电子商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诚信方面获得经地级市或以上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四)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中山市商务局认定的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

(五)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已公示的诚信红榜企业,如在公示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上榜资格。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责时,对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请相关财政性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工作;

    (三)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诚信红榜企业主体的推介力度;

    (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诚信红榜企业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章 诚信黑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诚信黑榜分不良诚信名单和诚信黑名单。进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企业告诫后无任何整改则纳入诚信黑名单,作为进入诚信黑榜企业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进入不良诚信名单:

(一)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的;

(二)以虚假广告欺骗客户的;

(三)服务违约,进行虚假交易的;

(四)进行刷单炒信,恶意差评的;

(五)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

(六)国家、省、市通报的不良诚信电子商务企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责时,对列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告诫。

(二)申请相关财政性资金的,从严审核并减少资金扶持力度;

(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纳入诚信黑名单:

(一)凡进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企业告诫后,1个月内无任何整改行为的;

(二)凡进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企业告诫后,6个月内再次收到有效投诉的;

(三)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查出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而纳入诚信黑名单即为进入黑榜。收到中山市商务局出具的《载入诚信黑名单通知书》(附件1)后,对载入黑名单有异议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商务局陈述申辩(样本见附件2)。中山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责时,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给予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及优惠政策;

(二)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不给予或者撤销相关的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已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向中山市商务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样本见附件3),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提前移出诚信黑榜。移出诚信黑榜的信息同时报送中山市发改局。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曝光: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示、曝光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纳入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公布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中山市商务局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中山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中山市发改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获取信息,行业监管部门应给予配合。中山市商务局负责对收集、报送、公布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2018715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 [1.载入诚信黑名单通知书;2.书面申辩材料样本;3.整改情况材料样本],此略。